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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 农村宅基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GT005-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国土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相对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
  2、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
  3、 村民住宅平面布置图;
  4、 村民住宅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标 准:
  1、 相对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报项目用地符合房山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申报住宅用地的面积准确、地类和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本岗位责任人:用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及时受理;
  对申报住宅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确认用地的地类、界址、权属等相关情况;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向相对人予以说明原因,对于村民住宅不宜建设的,要求申报人停止申报;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相关的前期工作没有落实的,要求补报和落实相关工作;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报批表,组件后签署意见转初审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用地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村民住宅用地报件进行初审。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或部分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及理由,并同时通知申报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村民住宅报件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或部分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及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同时通知申报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村民住宅用地报件进行复审。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报送人员
  不同意或部分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及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并同时通知申报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核 发
  标 准:
  核发及时、准确
  岗位责任人:用地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审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向申报人员核发村民住宅用地批复
  时 限:2个工作日

  (注: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需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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