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HB 001-1-2002(北京市房山区行审A类-环保001号-1子项目-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程序除外)节假日顺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一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要求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软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5、拟建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审批权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 6、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拟建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7、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8、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1) 建设项目概况; (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审批(审核)受理登记回执”(见附件1),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见附件2)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 初 审 标 准: 1、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及产业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2、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到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 3、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北京市房山区的总量控制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4、拟建项目采用的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工艺;(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5、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可信,措施是否可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6、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规划及产业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踏勘现场。了解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转审核人员审核。 ◆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要求,须要求申办人进行修改、补充的,终止审批,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见附件3),转审核人员。 ◆ 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初审标准提出不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及理由,转审核人员。 ◆ 如遇对环境影响重大、污染物总量增加较多、污染扰民影响较大的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可提出该项目进入特殊程序的意见,转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迅速与复审、审定人员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进入特殊程序的项目,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见附件4)告知申办人。 时 限:9个工作日。
三、 审 核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初审人员同意、不同意建设的意见或修改补充通知单进行审核。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和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复审,对修改补充通知单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审定。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修改补充通知单则由复审人员审定后直接转审核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五、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六、告 知 标 准:将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到审批意见后通知申办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审批意见。 时 限:1个工作日
一般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HB 001-2-2002(北京市房山区环保行审A类-环保001号-2子项目-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一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要求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软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5、拟建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审批权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 6、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预审意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7、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环保审批(审核)受理登记回执”(见附件1),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见附件2)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 审 核 标 准: 1、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及产业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2、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到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 3、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北京市房山区的总量控制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4、拟建项目采用的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工艺;(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5、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可信,措施是否可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6、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各项规范性文件、规划及产业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勘察现场。了解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对环境影响报表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合要求,须要求申办人进行修改、补充的,终止审批,必须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见附件3),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初审标准提出不同意建设书面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 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复审,对修改补充通知单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修改补充通知单则由复审人员审定后直接转审核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标 准:将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到审批意见后通知申办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审批意见。 时 限:1个工作日
简易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HB 001-3-2002(北京市房山区行审A类-环保001号-3子项目-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一份。北京市房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要求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5、拟建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审批权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 6、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审批(审核)受理登记回执”(见附件1),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见附件2)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 审 核 标 准: 1、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及产业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253号)) 2、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到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 3、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北京市房山区的总量控制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4、拟建项目是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规划及产业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5、 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可信,措施是否可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了解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视情况踏勘现场。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符合要求,须要求申办人进行修改、补充的,终止审批,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见附件3),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不同意建设书面意见及理由,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人员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经主管局长认可后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经主管局长认可后转审核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将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到审批意见后通知申办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审批意见。 时 限:1个工作日
一般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验收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HB 001-4-2002(北京市房山区行审A类-环保001号-4子项目-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报告书项目20个、报告表项目12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审批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报告书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表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报告书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报告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审批(审核)受理登记回执”(见附件1),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见附件2)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 审 核 标 准: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现场踏勘,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可以组织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同意验收的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不同意验收的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 对申办人所报材料须进行补充、修改的,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见附件3)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报告书项目13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5个工作日。
三、 复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验收的意见进行复审,对修改补充通知单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和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修改补充通知单则由复审人员审定后直接转审核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验收的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标 准:将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到审批意见后通知申办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审批意见。 时 限:1个工作日
简易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登记验收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HB 001-5-2002(北京市房山区行审A类-环保001号-5子项目-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审批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审批(审核)受理登记回执”(见附件1),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书面(见附件2)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 审 核 标 准: 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可现场踏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同意验收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 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不同意验收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人所报材料须进行补充、修改的,终止审批,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见附件3)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 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人员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经主管局长认可后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经主管局长认可后转审核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标 准:将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到审批意见后通知申办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审批意见。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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