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HB002-2002(北京市房山区行审A类-环保002号-2002年)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第10号令) 《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环保局 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发证范围:按照北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和流域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其名单由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八条、《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已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因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换领新证的,执行该程序。 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氨氮以及特征污染物(依据《北京市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2、《北京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基础情况登记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北京市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4、一年之内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的有效监测数据(依据《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北京市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 标 准: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报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审批(审核)受理登记回执”(见附件1),将申报材料转有关审批处。 ◆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报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见附件2)告知申报人,并予以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核实《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北京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基础情况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北京市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 2、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规划的目标,给污染源单位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八、九条)。 3、分配给污染源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值小于现状排放污染物总量的,需按照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提出逐年削减排污量计划。(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初审 1、进行现场查验,核实数据和情况准确性。 2、请相关专家对复杂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系数进行会商,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 3、委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实监测。 对符合初审条件第1、2条的,提出同意发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符合初审标准第1、2、3条的,提出同意发给《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的,中止审批,必须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见附件3),转审核人员。 对于谎报申报登记事项的,终结审批,并报上一级备案,依法处罚完成后,通知申报人取回材料重新申报。 时 限:15个工作日
三、审 核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修改补充通知单进行审定。 ◆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 对修改补充通知单则经审核人员审定后转初审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四、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 同意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六、告 知 标 准:将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告知申报人。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到审批科室审批意见后通知申报人凭受理回执领取行政审批结论通知书。(见附件5) 时 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