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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一般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BHB001-2002(北京市房山区行审B类-环保001号-2002年)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第10号令)
  审批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报范围: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已申报的单位因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执行该程序。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办登记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2、一年之内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的有效监测数据(依据《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北京市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审批(审核)受理登记回执”(见附件1),将申办材料转有关审批科室;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之申办人(见附件2)并予以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核实《全国排放污染物申办登记表》。(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北京市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监察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进行现场查验––核实数据情况的准确性。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须对申办材料进行补充、修改的––中止审批并立即填写修改补充通知单(见附件3),转审核人员。
  ◆对于谎报申办登记事项的––终结审批,并报上一级备案。依法处罚完成后,通知申办人取回材料重新申办。
  时 限:15个工作日

  三、审 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监察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修改补充通知单进行审定。
  ◆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 对修改补充通知单则经审核人员审定后转初审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四、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监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 同意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六、告 知
  标 准:将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到审批科室审批意见后通知申办人凭受理回执领取经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核准的《全国排污排放污染物申办登记表》。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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