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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JW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教委001号-2002年)
  审批子项目名称: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BJFSXSAJW001-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教委001号-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令第226号)
  4.《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市政府2000年59号令)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通知》(市教委京教计[2002]77号)
  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高中阶段学校审批权限的通知》(市教委京教办[2002]1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4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办学申请书(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2、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办学公民本人的居民身分证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简历、政审材料及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3、学校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4、校董事会章程(学校章程中规定设立董事会的提交)
  5、举办者拟定校长、园长的有关文件(民办学校提供校长或园长聘任协议书)((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6、拟聘教职员工的简历、资格证明(设立董事会的提供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的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7、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的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8、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9、学校所有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10、管理规章制度
  11、学校、幼儿园办学方案
  12、可行性论证报告
  13、安全、消防、卫生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申办人,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内 容:
  1、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校长(园长)或副校长(副园长)。
  2、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学校(幼儿园)规模、在校生人数相适应。
  3、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有与学校(幼儿园)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育教学、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必须配备与学校(幼儿园)相适应的实验场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4、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的课程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5、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6、申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名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域,一般为“××职业学校”“××中学”、“××幼儿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须报教育部批准。
  本岗位负责人:发展规划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与终止审批通知书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 限:90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发展规划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20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0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审批子项目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BJFSXSAJW001-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教委001号-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令第226号)
  3.《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市政府2000年59号令)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通知》(市教委京教计[2002]77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办学申请和筹办情况报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一)申办报告”)
  2、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件的有效复印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学公民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简历、政审材料及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举办者,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退出和解除联合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五条)
  3、教育机构章程草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教育机构章程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1)办学宗旨;
  (2)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层次、性质、类别;
  (3)办学形式、办学范围与招生对象;
  (4)举办者名称,及权利和义务;
  (5)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举办者注入教育机构的经常性办学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6)举办者的变更、退出方式、程序和生效办法;
  (7)学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以及任期;
  (9)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10)章程修订程序;
  (11)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2)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董事会章程。(同上)董事会章程应当包括董事会的成员条件、任期、组织机构、董事会决议生效规则、董事会决议的权限、因决策问题造成学校损失董事会成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董事会章程修订和终止办法等内容。
  5、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简历、资格证明文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6、资信证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包括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产权关系报告、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等材料。
  7、办学场所证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五)办学场所证明。)学校所有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8、办学方案。
  9、有关教育机构内部人事、财务、教学、学生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校长、专兼职教职工人员基本情况和教育机构会计、出纳人员有关情况。(《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安全、消防、卫生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合法。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备案登记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申办人,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或主任行政负责人,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的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3)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2、有专兼职老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老师应具有教师资格。
  3、有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4、必须具有与教育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验、体育锻炼与教育机构长远发展的需要。
  5、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必要的实验、训练条件,有实习、训练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并进行实地考察,写出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与终止审批通知书一并转审定人员。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核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核 发
  工作标准:
  1、草拟批复文件,做到规范、完整;
  2、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3、审定人员在批复上签字;
  4、批复文件委内相关部门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员:发展规划科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批复文件并进行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0个工作日

  审批子项目名称: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审批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BJFXSAJW001-3-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教委001号-3-2002年)
  审批子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令第226号)
  3、《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市政府2000年59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的请示(《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十九条)
  2、学校董事会会议纪要(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的);(依据同上)
  3、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提交举办者意见。(依据同上)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合法。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申办人,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条)
  2、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其层次和类别分别称为:××小学、××中学、××职业学校;
  3、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称为:××幼儿园;
  4、其他教育机构称为:××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5、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称为:××单位培训部;
  6、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与终止审批通知书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核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核 发
  工作标准:
  1、草拟批复文件,做到规范、完整;
  2、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3、审定人员在批复文件上签字;
  4、批复文件委内相关部门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员:发展规划科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批复文件并进行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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