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幼儿园、小学、初中阶段教师资格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JW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教委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 4、《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京教人[2001]24号) 审批收费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 2、《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京教人[2001]24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与初审 条 件: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同上)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同上) 4、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五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五章)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依据同上) 7、《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同上) 8、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2寸彩色照片三张。(依据同上) 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五章第一条) 标 准: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备相应的学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章第二条)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章第三条)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同上)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人事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初审: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负责编号和有关信息录入。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单,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受理,但必须即时将终止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在本科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测 试 标 准:依据《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 本岗位责任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测试标准及办法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写出评议意见,向人事科报告。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认 定 标 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人事科认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签署意见。对批准认定的,进行编号,录入数据库。对未批准认定的,造册登记备查。 时 限:12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人事科告知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2、制发的证书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发文书档案; 对批准认定的,制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在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批准认定人员名单; 对未批准认定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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