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JS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计生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第49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应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专管人员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人书面申请及由夫妻双方签名,职工经所在单位、城镇无业居民及个体工商户经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农民经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计生法字[2001]第21号)第三项) 2、申办人属病残儿家长的,需提交经申办人填写并经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关于病残儿家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计生委发[2002]47号)第十三条)。 3、申办人属农民夫妇(双方均为农民户口)因一方伤残的,需提交经申办人填写并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二孩鉴定、审批登记表》。(依据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计生委字[2000]23号)) 4、申办人夫妻双方的户籍及身份证明。(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三项) 5、病残儿父母需提供病残儿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辅助诊断资料。(依据京计生委发[2002]47号文件) 6、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的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辅导诊断资料。(依据京计生委字[2000]23号文件)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二项) 8、不孕症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不孕症证明和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明。(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二项) 9、再婚夫妻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证明;一方丧偶的,出具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二项) 10、从边疆调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职工,需提供调入前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批准证明。(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解释之一第一项) 11、农民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的,需提供其它夫妻无生育能力的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不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公证。(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解释之一第一项) 12、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夫妻,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男方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落户的证明;有其它姐妹的,提供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保证书,已婚的,提供夫妻无超计划生育行为的证明材料。(依据《关于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二项) 13、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需提供长年在深山区从事生产,生活上确实有实际困难的证明。(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解释之一第一项)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规统科专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专管工作人员受理单并转交申办人,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专管工作人员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规统科专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规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对当时难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然后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小组负责人、病残医学鉴定专家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㈠每月召集一次审批小组全体会议,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回受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对复审人员提交的疑难申请进行审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㈡每季度召集一次鉴定专家组会议,对病残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进行医学鉴定。 要求申办人提供必要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辅助检查项目。 鉴定组严格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标准逐项进行审定,并在《病残儿病情鉴定登记表》、《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二孩鉴定、审批登记表》上,逐项写出书面意见,组长签字,加盖鉴定组公章。 鉴定组鉴定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交给申办人。 审批小组根据鉴定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决定批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决定不批准。由本委主管主任签字。 病、伤残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医学鉴定的依据。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办证及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规统科专管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填写完整、正确,盖章要求齐全、有效。 2、按时将生育服务证及相关申办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专管工作人员,并要求乡、镇、街道计生办专管工作人员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办理生育服务证,下发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为其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公章,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专管工作人员领取后尽快发给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注明理由,病、伤残的必须在《病残儿病情鉴定登记表》《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二孩鉴定、审批登记表》上注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交乡(镇)街道计生办专管人员及时退还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留存件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存档。 时 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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