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经营开业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JT001-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交通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书面申请(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二(一))。 2、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依据同上)。 3、 工商营业执照。如无工商营业执照,则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审核文件及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依据同上)。 4、 申办人自有运输车辆的车况证明、行驶证件及其复印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交运发〔1993〕531号)3.1)。 5、 办公、营业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3.2)。 6、 专业人员名册及职称证书、驾驶员驾驶证、技术工人等级证书(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3.4)。 7、 企业章程和安全、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6.1)。 8、 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符合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条件。(依据市交通局《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业户开业、变更审批程序规定》(京交货管字〔2002〕126号第六条第八项)。 9、 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过公司注册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异动变更申请审批表》(依据同上)。 10、申办冷藏保温货物运输的,须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健康证明(依据市交通局《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业户开业、变更审批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项)。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货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 审 定 (一) 审定标准: 1、 所提交的申办材料合法有效。 2、 车辆标准(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3.1): (1) 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申办冷藏保温货物运输的,其车辆须是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辆; (2) 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 设施标准(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3.2): (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垂直投影面积的2倍; (3) 租用他人场地作为营业办公场所、停车场的,租用期在一年以上。 4、 资金标准(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3.3): (1)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2) 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不低于3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5、 从业人员标准(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3.4): (1) 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货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 驾驶人员持有的驾驶证件有效; (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岗位上,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4) 申办冷藏保温货物运输的,其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人员须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依据市交通局《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业户开业、变更审批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项)。 (二) 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运输证件,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货物搬运装卸经营开业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JT001-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交通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书面申请(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二章二(一))。 2、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依据同上)。 3、 工商营业执照。如无工商营业执照,则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审核文件及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依据同上)。 4、 申办人自有装卸设备、机具相关证明(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4)。 5、 办公、营业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1)。 6、 专业人员名册及职称证书、驾驶员驾驶证、技术工人等级证书(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3)。 7、 企业章程和安全、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5)。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货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 定 (一) 标准: 1、设施标准(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2): (1) 须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 (2)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办公、营业场所的,应签定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2、资金标准(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3): (1) 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2) 须有不少于2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3、人员条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4): (1) 主要业务人员须熟悉并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货物搬运装卸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 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人员须熟悉操作规程,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4、道路运输货物搬运装卸业户开业的补充条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4): (1)机械搬运装卸 ① 有性能可靠、技术状况完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合搬运装卸作业的搬运装卸机械、设备。 ② 有与经营规模和周围环境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装卸设备停放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实有搬运装卸设备投影面积的两倍。 ③ 搬运装卸设备的驾驶、操作人员须持有有效证件。 (2)人力搬运装卸 ① 有生产人员休息的场所和洗浴的设施。 ② 生产作业人员须年满十八周岁。 (3) 起重吊装 ① 须拥有性能可靠、技术状况完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合起重吊装作业要求的设备和机具。 ② 至少有三名以上从事起重吊装作业5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③ 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熟悉起重吊装作业和设备运用且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4)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 ① 须有与所搬运装卸货物特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机具和防护设备。 ② 须至少有一名以上熟悉所搬运装卸货物特性、搬运装卸规范和搬运装卸机具运用且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③ 须至少有三名以上熟悉所搬运装卸货物特性、搬运装卸规范和搬运装卸机具运用且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工人。 (二) 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运输证件,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开业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JT001-3-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交通001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汽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厂址方位示意图、厂房工艺布置图(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第516号)第二章一(二))。 2、 书面申请(依据同上)。 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申请审批表》(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二(一)1)。 4、 工商营业执照(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二(一)4)。 5、 专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6、 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环境保护证明、(依据市交通局《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京交修管字〔2001〕606号)第一部分10、第二部分10、第三部分3.2)。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汽车维修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开业申请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将申办材料转交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者,同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 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原则。优先发展特约维修、专门维修和高技术维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 符合开业条件要求。 (1) 在文化商业区、文物保护区、水源(河、湖)保护区、使馆区、军事、医院及学校附近等地区,禁止新开办汽车维修企业;在二环路以内的核心区,禁止新开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汽车维修项目。(依据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前言); (2) 人员条件、设施条件、设备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特许经营条件应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相应规定。(依据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至第3部分)。 4、实地审查申办者所提供的申办材料与实际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转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初审人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批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复审。 时 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审 定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办企业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公路字〔1986〕1013号)第四条); 3、 申办企业达到相应类别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审定人必须作出批准决定,并转受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未达到初审标准的,中止审定,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申办材料补正意见和理由,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审定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在《开业申请审批表》中签注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者审定结果; 2、 制发的审批文书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3、 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退回的中止件,受理人须制作《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者。 对审定批准的,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办者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者领取,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者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书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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