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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交通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市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户经营许可(市内水路运输经营筹建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7-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7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7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市局13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申请书(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号)第十五条);
   2、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第十条);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 业务章程(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5、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6、 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7、 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路运输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船舶标准(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具有12座以上的客船。
   3、 设施标准(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1) 须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负责人。
   (2) 经营客运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
   4、 从业人员标准(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职高以上学历。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路运输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1条的,中止初审,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2–4条的,初审人员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审批文书、证件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市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户经营许可(市内水路运输经营开业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7-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7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7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市局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申请书(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号)第十六条);
   2、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第十条);
   3、 筹建批准文件(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号)第十六条);
   4、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依据同上);
   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依据同上);
   6、 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路运输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3、 运输船舶须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路运输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1条的,中止初审,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2、3条的,初审人员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审批文书、证件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市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户经营许可(市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开业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7-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7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第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市局9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 企业章程草案(依据同上);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 资信证明(依据同上);
   5、 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依据同上);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依据同上)。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路运输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须有较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3、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专业人员:
   (1) 企业应有明确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2) 企业至少要设业务部和财务部(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3) 从事货代业务的企业,业务人员应懂得货类、货物性质、船舶业务和港口业务方面的知识(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4) 从事船代业务的企业,业务人员应懂得货物性能、积配载和港口业务方面的知识(依据同上);
   4、 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办公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5、 有符合下列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
   经营船舶代理业务:20万元人民币
   经营客货运输代理:30万元人民币
   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50万元人民币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路运输审批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1条的,中止初审,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2--5条的,初审人员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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