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长途客车车辆更新(出租汽车、旅游汽车车辆更新)(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8-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8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7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市局4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卖车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出租汽车卖车申报表》(一式五联)(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车辆更新管理规定(试行)》(京交出管字〔2002〕159号)第三条第(一)项))。 2、离行车辆《营运证》(依据同上)。 3、离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和资格证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 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区交通局客管科出租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旅游汽车车辆更新:区交通局客管科旅游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出租汽车运营车辆登记表》备注一栏中注明(离行日期、经办人、离行原因),将申办材料和资格证件转初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 审 标 准: 1、 离行车辆运营标志(门饰灯、顶灯、营运证、计价器、价标、防护网、横幅、敬告标志等)是否全部去除(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 2、 离行车辆的《行车执照》、车辆号牌与《出租汽车卖车申报表》登记内容是否一致(依据同上)。 3、 申办人交回的旧《营运证》上登记车号与《出租汽车卖车申报表》登记车号是否一致(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并在《出租汽车卖车申报表》“检验报卖车辆情况”和“报卖车辆营运证件收回情况”栏中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中止初审,在《出租汽车卖车申报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初审”的意见及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出租汽车卖车申报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买车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出租汽车卖车申报表》(一式五联)(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2、《出租汽车更新车辆申报表》(依据同上)。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和资格证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 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区交通局客管科出租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旅游汽车车辆更新:区交通局客管科旅游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将申办材料和资格证件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更新车辆车型符合行业要求(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并在《出租汽车更新车辆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中止初审,在《出租汽车更新车辆申报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初审”的意见及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出租汽车更新车辆申报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向申办人发放《领取出租汽车牌证证明书》。对离行车辆和更新车辆要作好文档和机档记录。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长途客车车辆更新(小公共汽车车辆更新)(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8-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8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市局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车辆变动核准表》(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2、旧车转出行业或报废证明(依据市交通局《小公共汽车行政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京交公共字〔2002〕158号)四 2)。 3、 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授权书》(依据同上)。 5、 《小公共汽车准运证》(减少、更新车辆需提供)(依据同上)。 6、 车身颜色、行车线路牌、车内外标志、价目表、监督卡、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样式图(依据同上)。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小公共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时间,填写审批流程表,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 审 标 准: 1、 申办事项内容清楚、真实,项目填制清晰、规范,申办人签章齐全、有效; 2、 有经批准运营的线路(依据市交通局《小公共汽车行政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四1(2)); 3、 新购置的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2)车型、车身颜色和车内设施符合规定;(3)装有统一制式的行车线路牌;(4)车身上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车辆编号和定员;(5)车内明显位置张贴价目表、监督卡、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止吸烟标志;(6)车容整洁卫生。(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小公共审批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初审。 对申报材料未达到标准的,中止初审,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初审意见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将已签署意见的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 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件,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审定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退回申报材料。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通知申办人领取《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结束后,按工作标准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长途客车车辆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更新)(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8-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8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市局4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理、初审 条 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书面申请(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 被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依据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五)。 3、 车辆行驶证件及复印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十章三(三)一)。 4、 车辆保险单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5、 出具车辆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证明(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3.1.1)。 (本市企业申请更新的须具备1、2项资料,待购车后,提供其余资料;外省市进京企业申请更新的须具备1、3、4、5项资料)。 标 准: 1、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审批表的填写认真细致、内容详实。 3、 汽车报废,车主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依据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五)。 4、 提供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证明明确有效(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3.1.1)。 (1) 新车提供的购车发票真实有效。 (2) 不能提供发票的,其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书(外省市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签署的车辆等级)有效真实,确实达到一级车况。 5、 从事高速客运的车辆应是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规定的高、中级客车(依据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第8号)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二条)。 提供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外省市车辆道路运输证中的签署的车辆类型)中核定的车辆等级符合上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长途客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单,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详细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证件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办理相关档案登记手续,制作相关运输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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