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核发机动船驾驶证(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9-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9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市局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五十条); 2、 《船员体格检查表》(依据同上); 3、 《船员服务簿》(依据同上); 4、 二英寸证件照片4张(依据同上); 5、 《船员考试成绩通知书》(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水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上签注对申请人的技术鉴定和审批同意意见(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五十条)。 3、 申请船员考试发证应满足如下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五条)。 4、 申请考试发证、升职换证、到期换证、验证的船员均由考试发证机关统一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第七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路运输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复审。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1条的,中止初审,初审人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初审”的意见和理由后,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流程表退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2–4条的,初审人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并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复审。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包括制证、告知,告知由区交通局负责)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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