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1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1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7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市局1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 填写《北京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审批表》和书面申请(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管理规定》(京交出管字[2002]159号)第六条第(一)项)。 2、 获得运力配置批准后填写《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开业申请表》(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3、 与《北京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审批表》批准数量车型相一致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4、 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6、 车辆停放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7、 驾驶员名单和营运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8、 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 9、 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 10. 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 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区交通局客管科出租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旅游汽车经营开业许可:区交通局客管科旅游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表,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受理意见及时间,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 审 标 准: 1、 对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进行逐一审查。 2、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需要现场勘察的项目进行现场勘察。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中签注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后,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进入复审程序。 对不符和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将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报材料未达到受理标准的,中止初审,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报材料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完成
一、 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 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审批文件、经营许可证件。 对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制作《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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