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1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1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第4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市局16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经营特色服务书面申请(依据市交通局《关于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三轮管字〔2001〕185号)四(一)); 2、 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同上); 3、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依据同上); 4、 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依据同上); 5、 《人力三轮车特色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进入(退出)专营企业证明表》(依据同上); 6、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7、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8、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依据市交通局《关于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四(三))。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人力三轮车运输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初审环节。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车辆条件(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运营范围划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京交三轮管字〔2001〕184号)附件2《人力三轮车客运特色服务专营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1和附件3《人力三轮车小商品配送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1): (1) 拥有的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必须符合规定的车辆外型技术标准。 (2) 须有有效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3) 须有有效的营运证、营运标志。 2、 设施条件(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运营范围划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京交三轮管字〔2001〕184号)附件2《人力三轮车客运特色服务专营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2和附件3《人力三轮车小商品配送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2): (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营运场所。 (2) 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发车地点。 (3) 租用他人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营运场所、停车场地等,应签订一年以上有效的租用合同;停车场地、发车地点还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3、 资金条件(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运营范围划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京交三轮管字〔2001〕184号)附件2《人力三轮车客运特色服务专营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3和附件3《人力三轮车小商品配送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3): (1) 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2) 应选择适当的保险项目作为风险保障的补偿措施。 4、 人员条件(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运营范围划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京交三轮管字〔2001〕184号)附件2《人力三轮车客运特色服务专营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4和附件3《人力三轮车小商品配送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4): (1) 管理人员、调度人员、车工须掌握与人力三轮车运输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 车工必须是经2000年行业经营资质重新认定合格的人员。 (3) 人力三轮车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等岗位应配备专业人员。 (4) 聘用各种专业人员、车工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5、 企业组织条件(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运营范围划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京交三轮管字〔2001〕184号)附件2《人力三轮车客运特色服务专营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5和附件3《人力三轮车小商品配送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5): (1)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 有健全的特色客运服务经营机构。 (4) 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三轮车运输审批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未达到受理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表中注明中止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知:(含制证、核发,区交通局负责核发)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审批文书、证件并归档。 对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批准证件并办理领取手续。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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