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小公共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DJT001-1-2002(北京房山行审D类交通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变更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2、变更事项证明(依据市交通局《小公共汽车行政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京交公共字〔2002〕158号 七1)。 标 准: 1、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属于变更工商登记、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管理人员事项的范围(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客运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备 案 标 准: 1、申办事项内容清楚、真实,项目填制清晰、规范,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停车场地变更面积小于原停车场地面积的不属于备案范围(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履行备案手续,制发文书归档。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必须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交付申办人,将审批结果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不予备案,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时 限:即时
审批项目名称:小公共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长途客运、长途客运服务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经济类型的变更)(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DJT001-2-2002(北京房山行审D类交通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第51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资料: 1、 变动文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第516号)第二章六(一)1.2、1.3)。 2、 依据不同变更事项,提供如下材料: (1) 因隶属关系改变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有关协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六(一)1.1)。 (2) 因住所或营业场所变动的,提供有变动原因的说明,提交有关文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六(一)1.2)。 3、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4、 《工商事项变更备案登记表》。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长途客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意见及时间,转入备案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备 案 标 准: 1、 须有详实申请及有效的批准文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六(一)1.2、1.3)。 2、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协议齐全(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六(一)1.1)。 3、 住所或营业场所变动原因的说明准确无误,提交文件齐全(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六(一)1.2)。 4、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必须进行备案,并转受理人员按照制发新的道路运输证件,并按要求归档。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审批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审批项目名称:小公共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汽车维修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DJT001-3-2002(北京房山行审D类交通001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第51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 名称、经济类型变更(依据市交通局《汽车维修行政审批暂行办法》(京交修管字〔2001〕53号3.8.1) 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变更备案表》; 2、工商部门核准名称通知或工商执照副本;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依据同上) 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变更备案表》; 2、汽车维修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身份证明;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 中外合资、合作汽车维修企业的变更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依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第9号)第八条):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4、 资信证明; 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汽车维修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审批人员必须即时受理,在《变更备案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备案。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审批人员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者,同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备 案 标 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工作标准: 1、 收回变更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 制发的审批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行政审批人员必须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收回变更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制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同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中外合资、合作汽车维修企业的变更还需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