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停、歇业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JT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交通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停、歇业申报表》(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2、停、歇业线路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授权书》、《北京市小公共汽车准运证》(依据市交通局《小公共汽车行政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京交公共字〔2002〕158号六2(2))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交回的证件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负责小公共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1、申办事项内容清楚、真实,项目填制清晰、规范,申办人签章齐全、有效; 2、停、歇业线路的授权书及证件全部交回;(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3、符合提前30日提出申请的时限。(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制发审定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签署批准意见,交付申办人。将审批结果向上一级备案,收回的授权书及证件交原审批部门。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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