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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交通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停、歇业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JT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交通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停、歇业申报表》(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2、停、歇业线路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授权书》、《北京市小公共汽车准运证》(依据市交通局《小公共汽车行政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京交公共字〔2002〕158号六2(2))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交回的证件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负责小公共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1、申办事项内容清楚、真实,项目填制清晰、规范,申办人签章齐全、有效;
  2、停、歇业线路的授权书及证件全部交回;(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3、符合提前30日提出申请的时限。(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制发审定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签署批准意见,交付申办人。将审批结果向上一级备案,收回的授权书及证件交原审批部门。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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