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旅游汽车经营者停、歇业(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DJT005-2002(北京房山行审D类交通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7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批准书》及复印件,《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工商局备案专用章;(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经营者停歇业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京交出管字[2002]159号)第三条第(一)项)。 2、《工商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依据同上)。 3、《出租汽车停、歇业备案表》(依据同上)。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出租汽车停、歇业备案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备案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即时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一、 备 案 (一)备案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歇业的,车辆须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掉车内的营运设施(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 申办人提前30天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同上)。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备案,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必须即时进行备案,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停业者将营运资格证件交辖区交通行政部门暂时保管),歇业的,查验车辆车身装饰、车内的营运设施的去除情况。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按照工作标准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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