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停业、歇业(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DJT006-2002(北京房山行审D类交通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委令〔1998〕第4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企业停业(歇业)备案表》(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第4号令第九条)。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据同上)。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汽车租赁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即时受理,在《汽车租赁企业停业(歇业)备案表》中注明受理意见。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备 案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查验收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备案。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必须即时进行备案,在《汽车租赁企业停业(歇业)备案表》签署意见,交付申办人。同时,向市交通局汽车租赁管理处备案。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市交通局汽车租赁管理处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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