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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交通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道路、水路运输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小公共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JT001-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交通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受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营运资格证件核准表》(一式三份)(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2、申办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本)、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小公共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审批表上注明受理时间,填写审批流程表,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 审
   标 准:
   1、申办事项内容清楚、真实,项目填制清晰、规范,申办人签章齐全、有效。
   2、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身体健康;
   (2)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3)驾驶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并连续2年从事汽车驾驶工作;(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3、已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已期满5年(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小公共审批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申报材料未达到标准的,中止初审,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初审意见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依据。
   将已签署意见的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 定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小公共管理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将已签署意见的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按原流程转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件,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审定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退回申办材料。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将形成的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道路、水路运输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出租汽车、旅游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JT001-2-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交通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7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 申请出租汽车、旅游汽车驾驶资格的,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和资格证件:
   1、 本人身份证(本市)或本市常住户口本(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2、 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依据同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 《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依据同上)。
   5、 《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
   6、 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出具连续三年从事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证明(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 申办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旅游汽车乘务员须提交以下材料和资格证件(依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京交出管字〔2002〕159号)第三条第(一)项)):
   1、本人身份证(本市)或本市常住户口本。
   2、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3、《北京市出租汽车调度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旅游汽车乘务员资格考试合格证》。
   标 准:申办材料和资格证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调度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出租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旅游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区交通局客管科旅游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 审
   标 准:
   1、 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有本市常住户口(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3、出租汽车驾驶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依据同上)。
   4、遵守法律、法规(依据同上)。
   5、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已期满5年(依据同上)。
   6、已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依据同上)。
   7、申请从事旅游客运汽车驾驶的,还必须出具连续三年从事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调度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出租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旅游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区交通局客管科旅游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中止初审,在《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初审”的意见及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调度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出租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旅游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区交通局客管科旅游汽车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审定人员,并填写《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出租汽车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告 知
   标 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 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 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件,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审定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退回申报材料。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将形成的文书材料整理归档并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道路、水路运输专业人员上岗资格(道路货物运输专业人员上岗资格)(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JT001-3-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交通001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申办专业人员上岗资格的,须提交在市交通局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的合格证明(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2、申办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驾驶员的简历、安全行驶里程和行车事故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据《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第五条)、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交运发〔1993〕531号)3.4))。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货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从事特种专项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符合安全驾驶经历要求(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4)。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制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道路、水路运输专业人员上岗资格(长途客运专业人员上岗资格)(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JT001-4-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交通001号-4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企业聘用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及复印件(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3.2)。
   2、 申请长途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需提供: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依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7号)第五条)。
   ②《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登记表》(依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
   ③驾驶员安全行驶的有关资料(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4.1.3、4.2.3、4.3.2、4.6.2)。
   ④营业性驾驶员毕业证书(依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培训记录齐全、合格证书真实有效;
   3、 从事长途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具备:
   (1) 行驶一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4.1.3);
   (2) 行驶二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4.2.3);
   (3) 行驶三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3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4.3.2);
   (4) 经营旅游客运的驾驶员须有驾驶大、中型客车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依
   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4.6.2);
   (5)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驾驶经历,身体健康(依
   据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
   4、 属聘用的专业人员已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3.3.2)。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长途客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 定
   标 准:同受理标准,重点2、3、4、5项。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长途客运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符合审定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内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告知。
   不符合审定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并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 制发文书、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证件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告知申办人领取有关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道路、水路运输专业人员上岗资格(汽车维修专业人员上岗资格)(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JT001-5-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交通001号-5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专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的合格证明(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2、申办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须提供驾驶执照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依据市交通局《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京交修管字〔2001〕54号)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汽车维修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审批人员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北京市汽车维修专业人员上岗资格核准表》中注明受理时间,进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审批人员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工作标准:
   1、 制发的审批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行政审批人员即时制发从业资格证件。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书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同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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