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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交通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长途客运、省际货运零担线路及运力投放(长途客运运力投)(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2-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市局8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2、车辆行驶证件及复印件(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公路发〔1993〕531号)3.1.2);
   3、 车辆保险及保单复印件(依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公路字〔86〕1013号第七条);
   4、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5、出具车辆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证明(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1.1);
   6、 长途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及复印件;
   7、 本市企业申请运力投放的须先具备1、4、6项资料,待批准购车后,提供其余资料;外省市进京企业申请更新的须具备以上全部各项资料。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长途客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意见和时间,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请已开通的高速公路平均实载率不低于70%(依据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3、提供的车辆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1.1)。
   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规定的高、中级客车(依据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四)、第十二条)。
   5、停班时间超过6个月的,取消经营该班线的经营权(依据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6、已经批准的班线必须在6个月内筹备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依据实际情况考虑此条标准)(依据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7、合资企业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依据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利: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详细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报材料未达到受理标准的,中止初审,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制发文书、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证件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属于本市的运力投放,告知企业购置车辆,后办理相关档案登记手续,制作有关运输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长途客运、省际货运零担线路及运力投放(长途客运经营者新增、变更线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2-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市局14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书面申请(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二章一(一));
   2、 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据同上);
   3、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表》(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一(一));
   4、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需提供营运组织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依据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8号)第七条第(二)项。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
   本市申办人申请跨省市客运线路的和申请本市境内客运线路的:区交通局客管科客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意见和时间连同申办材料一起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符合客运发展的规划(依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公路字〔1986〕1013号)第四条)。
   2、 优先审批标准(依据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六条):
   (1) 拟投入高级客车、卧铺客车的;
   (2) 双方经营者已签定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的;
   (3) 已批准的班线因故变更经营者的。
   3、 符合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第五章):
   (1) 申请甲种一类路线的,须具备二级企业(含)以上资质;
   (2) 申请甲种二类路线的,须具备不低于三级企业资质;
   (3) 申请甲种三类路线的,须具备不低于四级企业资质;
   (4) 申请甲种四类路线的,须具备不低于五级企业资质;
   (5) 未取得企业资质的,视同五级企业资质;
   (6) 高速公路客运班线划入甲种一类路线。
   本岗位责任人员:
   本市申办人申请跨省市客运线路的和申请本市境内客运线路的:区交通局客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利: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详细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制发文书、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证件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长途客运、省际货运零担线路及运力投放(省际道路货运零担线路、运力投放)(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2-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2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8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市局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书面申请(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三章三(一))。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章三(三)1)。
   3、 《北京市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表》(依据同上)。
   4、 申办人自有运输车辆的车况证明、行驶证件及复印件(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3.1)。
   5、 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3.5)。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长途客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所提交的申办材料规范、有效。
   2、 车辆标准(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3);
   (1) 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2) 车辆须有有效的行驶证件。
   3、 申请人已经取得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资格(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等十三项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交货管字〔2002〕126号)。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货管科货运审批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表中注明中止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2条、第3条的,初审人员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批准的,制作有关证件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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