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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交通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小公共汽车经营开业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第36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市局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开业申请书和《北京市小公共汽车企业开业申报表》(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2、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
   3、 工商执照及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4、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资金证明(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5、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状况维护检测制度,交通安全责任制,治安保卫责任制,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依据《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四条)。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小公共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时间,填写审批流程表,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事项结果;
   2、 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审定通过件,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审定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退回申报材料。
   审批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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