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开办游船业(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T006-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交通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 《关于发布执行〈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市交通局文件 京交法字〔2002〕162 号 2002年4月2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市局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 《北京市开办游船业申请书》(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开办游船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交水管字〔2001〕第92号)第四条)。 2、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依据同上)。 3、 《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依据同上)。 4、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依据同上)。 5、 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职务、身份证、学历、资历复印件(依据同上)。 6、 安全保障制度(依据同上)。 7、 市园林局、市水利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依据《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二(一)、(二)、(三))。 标 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客管科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 审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通行水域和游船,游船须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依据市交通局《开办游船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 3、 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渡工应取得有效的职务适认证书(依据同上)。 4、 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大小,须设置相应的救生、救护器材及救护人员(依据同上)。 5、 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须高出船舷40厘米以上,并设置稳定的台阶板(依据同上)。 具有固定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依据同上)。 6、 须有满足业务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负责人(依据同上)。 7、 须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依据同上)。 8、 须取得以下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依据《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二): (1) 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游船业务的,征询市园林局意见; (2) 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内开办游船业务的,征询市水利局意见; (3) 在其他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征询水域管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交通局水上安全监督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转复审人员复审;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初审,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复审。 时 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合格证》。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填制《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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