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对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会审(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S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建设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2、《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2年颁发)。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9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的说明(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3、规划意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4、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方案(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7、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证明(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开发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申办项目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要求(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4、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市政府令第3号,1992年颁发); 5、申办项目符合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界定清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6、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7、申办企业资质等级符合承担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要求(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8、申办企业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本岗位责任人: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写明理由、原因后,将申办材料及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后由开发办上报市建委审批。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并转告知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开发管理办公室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及时到市建委领取批复文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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