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维修企业资质(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S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建设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 2、建设部《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建施字[1989]47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3、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5、企业有关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以及操作人员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8]96号); 6、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文件(依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8]96号); 7、企业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8]96号); 8、企业现有设备名称、数量、发票、合格证、购买合同及相关证明(依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8]96号)。 晋级企业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后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3、符合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营业范围规定(依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8]96号)。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后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注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后,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后由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报市建委审批; 不符合标准或现场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后,填写审批流程表,写明不予批准理由后转告知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将资质证书和有关文件下发到有关单位; 3、上网公布。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将有关文件资料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资质证书,并上网公布;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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