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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下资质(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S004-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建设004号-子项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年颁发);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办人网上提交资料时间)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办建[2001]24号)
  2、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书面申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4、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与企业签定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申办材料附件与原件逐一核对,在复印或扫描件上盖章确认后将原件即日退还申办人。通知申办人登录北京建管网,按标准填写完成相应网上数据信息。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审核人员备案。
  时 限:7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网络申办信息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2、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3、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第533号执行。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经报请主管主任同意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审批。
  审核未通过的,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并经报请区建委主管主任同意后转告知人员。
  时 限:自收到受理的书面资料和网络完整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发放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告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下资质(晋升等级、增项)(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S004-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建设004号-子项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年颁发);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办人网上提交资料时间)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具体时间按市建委的工作安排);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随时办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
  1、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或增项申办人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办建[2001]24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3、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与企业签定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五十三条,建办建[2001]24号);
  7、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还应提供下列附件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建办建[2001]24号);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建办建[2001]24号);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其中由区、县建委受理的,安全评估资料由区、县建委负责出据;由市建委受理的,由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负责出据)(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建办建[2001]24号);
  (4)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102、103表)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建办建[2001]24号)。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受理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申办材料附件与原件逐一核对,在复印或扫描件上盖章确认后将原件即日退还申办人。通知申办人登录北京建管网,按标准填写完成相应网上数据信息。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同时报审核人员备案。
  时 限:7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网络申办信息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2、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3、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第533号执行。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经报请主管主任同意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填写审批流程表,报送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审批。
 审核未通过的,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并经报请区建委主管主任同意后转告知人员。
  时 限:自收到受理的书面资料和网络完整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发放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告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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