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JS006-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建设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2、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 3、《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1998]5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申请; 2、规划设计方案和套型设计方案(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第八条) 3、项目资本金证明(依据《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1998]54号第六条、第九条); 4、商品房拟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需提交市计委、建委立项批准文件(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第三条); 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和职工集资建房、售房方案(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8]13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九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第一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开发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 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申办项目符合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求(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 3、规划设计方案和套型设计方案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第八条); 4、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 5、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符合政府限价销售政策要求(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1998]54号第九条); 6、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房、售房方案符合房改政策要求和销售政策要求(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8]130号第五条、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原因,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 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由开发办报请区政府康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区政府康居工作领导小组。 时 限:4个工作日。
四、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件内容准确、清楚、规范;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装订整齐,达到归档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开发管理办公室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通知申办人签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承诺书》,制发批复文件。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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