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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KJ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科技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家科技部、民政部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2、北京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0]59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1、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2、设立申请(或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业务情况简介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5、出资证明;
  6、场所使用证明;
  7、现有或拟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
  2、非国有资产占开办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2/3;
  3、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5、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8、有必要的场所。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公示办事结果。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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