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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KJ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科技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2、《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
  3、北京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
  4、北京市科委《关于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东城区等十八个区县科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权的通知》(京科高发[2002]27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房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由房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受理。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
  1、《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科技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
  已具备的科技力量,主要产品、设备、项目、技术情况;科研、开发的主攻方向、规划;近期项目及市场预测,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企业运行机制,包括企业法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科技管理制度;
  5、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证明、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审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即时。

  二、初 审
  标 准:
  1、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终止初审,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核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三、审 核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标 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科企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公示办事结果。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网上申报开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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