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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D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劳动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226号)
   2、《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京劳社培发[2001]135号)
   3、《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市政府2000年第59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单位(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
   (一)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二)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五)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六)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七)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八)其他必要材料。
   标 准:
   申办单位(个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职业技能培训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将申办材料转交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个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个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属本科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培训科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培训科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通知申办单位(个人)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和《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按要求填写后5个工作日内返回,并转交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以书面形式注明原因,退回到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审 核
   标 准:
   1、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
   2、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社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
   9、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培训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办单位(个人)的培训职业(工种),对不符合标准中的任何一条要求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写明理由转初审人员。符合要求的,在《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拟写《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稿;
   2、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
   3、组织有关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者的场所、设备、设施进行评审。
   时 限:35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申办单位(个人)的材料、审核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稿上签署审定意见,转发送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重新进行审核。
   时 限:6个工作日

   五、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 发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填写完整、规范、盖章签字齐全;
   3、《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稿经审定人员签字。
   本岗位责任人:局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
   将《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稿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校 核
   工作标准:
   1、各种申办材料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2、《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稿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
   3、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在《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并打印制作《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文件。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核 发
   工作标准:
   1、通知申办单位(个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培训科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批准社会培训机构的通知》、《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备案,并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按规定格式、内容打印许可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
   3、通知申办单位(个人)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时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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