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DLD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D类劳动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56号)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7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件: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裁员20人以下时须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裁员报告;(《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2、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注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3、裁员方案(《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6、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证明(《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六条)。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失业保险)科经济性裁员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当日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预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原因和需要补齐相关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 1、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的(《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三条)。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不能裁减(《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六条):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5)残疾职工; (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只能裁减1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得裁减人员。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提出同意裁员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在《经济性裁员备案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内,将申报材料和《经济性裁员备案审批表》转审定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经济性裁员备案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内填写"不同意裁员"并写明情况、原因和理由转审定人。 时 限:6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失业保险)科科长: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经济性裁员备案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并退受理人。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好《经济性裁员备案审批表》后退受理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失业保险)科经济性裁员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备案人员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告知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办单位;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以及申办人享有的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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