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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工人对调进京(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D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劳动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公开〈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规定,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京劳调发字[1991]317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在京配偶或在京父母申请书;
   3、工人对调审查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每项一式三份;
   4、在京配偶及子女或在京父母户口卡;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6、未婚子女对调进京的,须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婚证明;
   7、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行政副处级任命书;
   8、随迁16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或待业证;
   9、多子女的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10、户口迁往三线的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证明;
   11、调京人档案;
   12、与在京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13、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接收函;
   14、出京工人档案;
   15、出京工人调往地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发来的调函(原件);
   16、出京工人调往地区公安部门发来的户口准迁证;
   17、出京工人迁出京的户口关系迁移证;
   18、出京工人单位开出的行政及工资介绍信。
   标 准:
   申办人员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使用A4纸,使用蓝黑钢笔填写。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工人对调审批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当日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原因和需要补齐相关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及子女或配偶及父母在京;
   2、夫妻两地分居,在京配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或副处级以上的行政干部;
   3、父母户口在京,本人未婚;
   4、支援三线建设的职工及子女。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对调审批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件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批准决定,对申办人报送的一式三份"对调表"和"调动情况登记表"中"劳动部门批准意见"栏内签署"同意"二字,并加盖"房山区劳动保障局劳动调配专用"印章。其中每项两份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6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劳动工资科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工人对调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并交付申办人,及时转科室存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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