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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D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劳动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以及涉及的岗位、人数,同时应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工时办法和保证职工休息的具体措施。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使用A4纸,使用蓝黑钢笔填写。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工时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当日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原因和需要补齐相关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企业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期间,可以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际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1)、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
   (2)、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主要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下列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1)、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A、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B、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2)、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A、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B、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C、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企业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期间,可以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工时审批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件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对申办人报送的一式三份"申报表"中"劳动部门批准意见"栏内签署"同意"二字,并加盖"房山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印章。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工时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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