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D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劳动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2、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计发字[1992]356号文件)。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一)办理退休职工子女所需材料: 1、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审批表(一式七份);(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三第一项第二款) 2、退休证; 3、退休工人本市城镇户口卡片; 4、退休职工人事档案; 5、因病提前退休的病伤诊断书 6、被招退休工人子女的毕业证书; 7、原籍村、乡两级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顶替所需材料:(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三第二项第二款) 1、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或派出所出具); 2、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遗属审批表(一式七份); 3、死亡职工的人事档案; 4、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被招子女或配偶的毕业证书; 6、死亡职工原籍农村的村、乡两级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职工家庭成员现状及其子女的婚姻状况; 7、办理招收死亡职工配偶时,除具有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必须有其配偶的户口卡片、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原始证明)。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使用A4纸,必须用蓝黑钢笔填写。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招工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当日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原因和需补齐相关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退休或死亡职工及子女必须是家居农村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一第一项第一款) 2、退休职工必须是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且是工人身份。(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一第一项第二款) 3、顶替子女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学历农村未婚待业青年;(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一第二项第一款) 4、死亡职工配偶其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二第二项第一款)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招工审批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件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批准决定,对申办人报送的一式七份"招工审批表"中"劳动部门批准意见"栏内签署"同意"二字,并加盖"房山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印章。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招工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并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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