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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集体合同(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LD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劳动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第48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涉及工资调整比例的,报送《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5、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法定代表人未作为首席代表的,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审验后退还企业。
   7、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一份。
   8、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书或续订集体合同的说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是该企业职工。报送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退还企业。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使用A4纸,使用蓝黑笔填写。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核准集体合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在集体合同登记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及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3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合同双方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集体协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原则。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代表各为3至10名,人数对等。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签订的集体合同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集体合同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核准,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时限做出核准决定,制发集体合同核准意见书,并加盖集体合同核准专用章。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核准,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不予核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核准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核准集体合同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连同核准盖章后的四份集体合同书交给申办人,另一份留存。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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