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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LD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劳动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第38号令)。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文件)。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一、受 理
   条 件:
   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以按规定履行交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满一年的(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被动失业)(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3条)。
   3、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20日内)办理转移档案手续的(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核定应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和月数。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医疗补助费的报销比例为60%-80%。但报销医疗费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救济金总数的80%。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交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4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二)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规范、正确
   2、留存归档的核准材料完备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准标准进行核定,按工作标准制定核准文书即时归档。
   对符合享受失业就济条件的即时核定,对不符合享受失业救济条件的,不予核定。在规定时限内将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
   审定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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