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LD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劳动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3、《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正常退休需提供: 1、职工档案、劳动合同;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个人帐户清算单; 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5、个人申请书。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案相符; 3、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档案记载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养老保险科退休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定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拆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养老保险科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退休资格审定标准 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依据《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退休待遇审定标准 正常退休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享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个人帐户养老金四项之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之和。 一次性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定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定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作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批准决定。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制发《不予审批通知书》,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退休证》,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审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人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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