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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LD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劳动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号公告)。
   2、《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237号文件)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1个工作日(不含市里审批时间)
   一、受 理
   条 件:
   1、单位或个人开办职业介绍的申请书(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6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3、职业介绍机构章程(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4、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5、机构办公服务场所地址及平面图(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6、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介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7、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标 准: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打印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请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对初步审核合格的相关材料上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2)由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规范的职业介绍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规范、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核材料完备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就业工作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据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定审核文书及归档。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即时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市局审批。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核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审核决定书》将不予审核的理由,申办人相关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审定时限:4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并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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