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LD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劳动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号公告)。 2、《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237号文件)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1个工作日(不含市里审批时间) 一、受 理 条 件: 1、单位或个人开办职业介绍的申请书(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6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3、职业介绍机构章程(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4、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5、机构办公服务场所地址及平面图(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6、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介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7、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6月18日)》第6条) 标 准: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打印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请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对初步审核合格的相关材料上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审定标准: 1、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2)由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规范的职业介绍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规范、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核材料完备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就业工作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据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定审核文书及归档。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即时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市局审批。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核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审核决定书》将不予审核的理由,申办人相关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审定时限:4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并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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