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出县境(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LY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林业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市局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 供货方申请书 2、 供货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或《特许猎捕证》复印件或其它的合法来源证明 3、 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供受货双方协议或合同 5、 受货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商函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林业公安处野生动物主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林业公安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林业公安处野生动物主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