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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林业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出县境(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LY003-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林业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市局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 供货方申请书
   2、 供货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或《特许猎捕证》复印件或其它的合法来源证明
   3、 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供受货双方协议或合同
   5、 受货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商函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林业公安处野生动物主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林业公安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告 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林业公安处野生动物主管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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