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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林业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Y003-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林业003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9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书及申请登记表;
   2、林权权属证明材料;
   3、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有委托事工项及权限的委托书;
   4、与毗邻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加盖公章、签字的地形图;
   5、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林权登记受理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林权证依据,一份随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力、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现场核查对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株数、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等是否准确进行核对;
   3、对林权有争议的,界限不清的不予登记。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审核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写清理由退回申办人。
   时 限:4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林业局主管局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经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重新审核,或退回申办人。
   时 限:2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林业局局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报区政府。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经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重新审核,或退回申办人。
   时 限:20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标 准:及时准确将审定结果告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林权证》,并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变更)(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Y003-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林业003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原林权证(依据《北京市林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2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依据《北京市林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3、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有委托事项及权限的委托书(依据《北京市林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4、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依据《北京市林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装于申办林权变更登记档案文件袋中。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在填写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及理由。同时向林政资源科科长备案。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已按顺序统一装于林权档案文件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理由,移交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一次性告知书面意见书上签字,填写审批流程表,退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林权变更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填写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填写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填写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林权变更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要求提出修正登记意见。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 发
   工作标准:1、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核意见书上的签字齐全;2、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3、退件经审定人员审定签字。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北京市房山区林业局公章。 在计算机上注意录入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将退件及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校 核
   工作标准: 1、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微机录入准确无误; 2、申办材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利用微机对原林权证进行变更。对符合标准的,打印林权证本。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核 发
   工作标准: 1、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退件签字齐全;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变更核发林权证。
   通知申办人领取变更的林权证或不符合申办条件的林权变更登记申办材料。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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