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林木采伐、移植(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Y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林业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审批收费依据: 1、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北京市经委、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林业局(89)京林(计)字第99号《关于调整北京地区木材费用负担的规定》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生产性采伐 A.采伐(移植)林木申请表及权属证明文件。 B.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更新措施。 C.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材料。 D.树权单位申请及其主管部门意见。 E.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2)工程建设采伐 A.采伐(移植)林木申请表及权属证明文件。 B.工程建设单位向区林业局提出工程所涉及采伐林木的书面请示。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书或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意见书。 D.采伐林木的补偿协议。 E.工程建设设计图、涉及采伐林木的示意图,以及采伐保留树木详细情况的报告。 F.工程配套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 G.树木保护方案。 H.如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给申办人作为领取"林木采伐"批准文件的凭证,一份随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力、投诉渠道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现场审核,申请林木采伐目的、地点、四至、林种、树种符合规定; (3)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核同意: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和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B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C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审核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林木采伐申请报告书"或"采伐申请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 时 限: 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给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林业局主管局长。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予以批准,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时 限:3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标 准:及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科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审定意见即时通知申办人。批准的即时办理《林木采许可证》或《林木移植许可证》,告知缴费的数额;不予批准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之申请人。通知领取"审定意见书"。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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