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LY005–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林业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一份。 (2)所生产、经营主要林木种子详细名录。按申请表中所列种类分别写出中名及拉丁名,有品种的需列出主要品种。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及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采种林分证明。 (5)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仓储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 (6)林木种子检验人员、生产加工技术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或技术培训证明。 (7)企业章程及注册资金证明。 (8)计划成立单位或公司进行种子经营的需提交经工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9)已有单位或公司增项进行种子经营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0)申请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供良种的简要性状,良种审定或认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等材料。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生产、经营授权证明。经营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转基因品种的使用安全证明。 非特殊要求均使用A4纸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经营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加工、贮藏、保管、检验设施设备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检验人员,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经营地点场所、加工、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审核不予通过的,终止审核,及时将终止审核的理由和意见填写流程登记表上,退回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由受理人将终止审核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站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标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林业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或不予批准件,及时通知申办人,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或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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