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变更民族成分(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MZ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民政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当事人持父母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所在单位(乡、村、居委会)证明信; 3、父母在外地的凭其一方所在地派出所或区、县以上民族部门证明、个人申请;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民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1、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未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更改,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或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4、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与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与批准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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