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证和使用清真标志牌、许可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MZ005---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民政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年第1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生产、经营部门、单位证明; 2、生产、经营部门、单位、个人申请; 3、填写市民委印制的申请表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民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与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企业,在负责人中应配备一名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企业职工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应占比例为25%。 2、个体经营者必须是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3、清真餐饮业的原材料采购、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必须是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 4、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采购产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认可证明的清真食品。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与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与批准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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