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退伍义务兵按政策农转非、外地义务兵退伍进京安置(退伍义务兵农转非)(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MZ001–1–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民政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7个工作日(不含市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农转非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本人申请。 2、立功、伤残或父母双亡、父母户口转非等相关证明。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办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下同)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立两次以上三等功的。 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确定为三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3、在服役期间因病被确定为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4、父母双亡,回农村无依靠的。 5、在服役期间父母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6、在服役期间父母已转非农业户口,本人因服役未能按政府规定随父母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属审核意见后,将审批材料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申报,但必须及时将不予申报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审定。同意申报的,签署审定意见,报市民政局安置办审批。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并及时将审批材料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退伍义务兵按政策农转非、外地义务兵退伍进京安置(外地义务兵退伍进京安置)(审核类) 审核项目编号:BJFSXSCMZ001–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民政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核项目依据: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7个工作日(不含市级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进京安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本人申请。 2、相关证明材料(见审核标准)。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办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京无子女或子女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2、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因病残退伍后生活不能自理(凭军队师级以上机关证明和团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且在外地无人照顾的。 3、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在父母原所在边防、海岛或远离居民区的地区入伍,回原征集地安置确有困难的。 4、父母(含其中一方)为军队离休人员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父母(含其中一方)军队退休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在父母退休前是随军供养的。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批材料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报市民政局安置处审批。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并及时将审批材料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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