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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村民委员会的成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MZ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民政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区政府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申办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拟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的名称;
   3. 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工作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集体资产审计证明;
   5. 土地使用证明;
   6. 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前村民会议决议及经司法公证的议决结果。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民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民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签属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并及时将审批材料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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