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村民委员会的成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MZ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C类民政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区政府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申办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拟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的名称; 3. 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工作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集体资产审计证明; 5. 土地使用证明; 6. 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前村民会议决议及经司法公证的议决结果。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民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民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签属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并及时将审批材料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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