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MZ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民政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9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筹备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5、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备案。 时 限:3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名称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社团的组织机构主要由 (1)最高权力机构,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执行机构,即理事会,理事成员较多的也可以设常务理事会;(3)其他机构如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3、有固定的住所;社团住所应有独立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属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住所应相对稳定;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时 限:40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批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30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时 限:15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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