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建立公益性公墓(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MZ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民政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一)《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1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兴办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2、申办村、镇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建公益性公墓的名称; 4、申请书; 5、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6、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7、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8、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9、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10、提供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批件。 标 准: 申办村、镇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殡葬工作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区殡葬管理办公室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符合公益性公墓的设置规划。 2、墓地必须远离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河堤两侧。 3、提供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批件。 4、公益性墓地只为本乡镇居民安葬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本岗位责任人:区殡葬工作管理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2、踏堪现场。申报手续合格的,必须实施现场踏堪,熟悉拟建项目的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 3、综合现场踏堪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民政局民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区殡葬工作管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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