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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MZ005–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民政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年第271号)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5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通知乡镇或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由其告知申办人。
   时 限:5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城市低保金补助。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通知乡镇或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由其告知申办人。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8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时 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 知: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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