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MZ006–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民政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年第6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4、申请书; 5、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6、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7、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8、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9、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北京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本科室备案。 时 限:2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项目进行审核。 2、实地查看租赁或自有的房屋、土地情况。 3、到有关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4、对符合标准的,在《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填写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转复审人员。 5、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填写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和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和申报手续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同意初审人员“不同意批准”意见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中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中填写审定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救灾救济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并及对审批材料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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