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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MZ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民政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一、《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6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9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二、标 准:
   行为人或其亲属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一)审定标准:
   1、申请见义勇为人员要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2、申请见义勇为行为要符合《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73个工作日内。(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结论,需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结论的,待公安、司法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报市民政局审批。
   待上级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并及时将材料归档。
   时 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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