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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婚姻登记(结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MZ003–1–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003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批准)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男女双方婚姻状况证明信;
   3、三张三寸半身近期男女双方平光纸免冠合影照片;
   4、男女双方婚前体检证明;
   5、已离婚的带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6、丧偶的带丧偶证明。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1、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场;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之一属于本地区户口或在本地服兵役。
   5、材料和证件齐全、真实、有效。
   6、结婚当事人无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即时

 

 

  审批项目名称:婚姻登记(离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MZ003–2–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003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批准)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协议;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双方单位开具调解无效证明;
  4、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
  5、每人两张平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8个工作日

  二、审 定
  标 准:
  1、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场且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协议;
  2、离婚当事人无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3、材料和证件齐全、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0个工作日

  三、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房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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